• 故卷: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之四 - [故卷:读书笔记]

    2006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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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之四 | Post @ 2006-12-10 12:39:00
     

                        四,程序与现代社会

      西方从旧的身份共同体关系的解体与资本主义新秩序的确立过程中,有两项制度起了神奇的作用。一个是社会或私法领域的契约,另一个是国家或公法领域里的程序[1]。卢曼主张,通过程序正统性的认识正是市民革命的政治意义之所在[2]。

    (一)     程序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兴起(详见67-80)。总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要求紧凑的有效率的组织条件,另一方面要求选择的充分自由。法律程序的特性正好能使两者协调。

    (二)   程序与言论自由

    社会的实质性不平等状况不能改变、而理想的对话条件又并不具备的场合,言论自由的保障一般只能在有约束力的程序中寻找。程序可以提供一种特殊的自由 讨论、沟通的场合和方式。还能通过诸如限制政府滥用权力、明确言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禁止以言论定罪、对成文法规进行审查等一系列措施,来保障言论自由的 真正实现。

    现代社会的言论自由不仅仅指政治主张和社会思想的表达问题,也涉及私有财产财产和经营活动等经济方面,如商业广告和产品说明。

    (三)   程序与民主

    为使自由的、民主的选择更合乎理性和正义,就采一种逻辑严密的推理方法来达到正确的决定。而这种方法最好的示范是以程序为推定内容正确与否的根据的法律家技巧(P85)。

     合理而公正的程序是区别健全的民主制度与偏执的群众专政的分水岭。因为民主的真正价值显然不是取决于多数人的偏好,而是取决于多数人的理性。在众口难调的状况下,程序可以实现和保障理性(P87)。

    葛泽维奇说:“民主是一种行为模式,一种义务承担,没有这种限定,宪政方法就是软弱无能的。”

    (四)程序与权威

        权威涉及服从和正统性。而真正的权威不是依仗强力而应当是在人民的内心得到认同。于是,权威的问题便转化为公平性的问题。当价值一元的状态不复存在时(因 在一元价值状态下,自明的价值前提便不需要认证和选择性解释),程序就一跃而成为价值的原点(P90)。而卢曼也指出 ,在西方,自然法的失坠也是由程序法来补偿的。

       权威来源于确信和承认。在服从某一决定之前,人们必须考虑做出该项决定的正当化前提。而这种前提就是程序要件的满足。而经过正当化过程的决定显然更容易获得权威性。

       程序具有位阶结构(hierarchial structures)[3],因此它又与传统权威相联系。把理性权威与传统权威结合在一起的程序,在西方曾经充当革命家与资本家意识形态[4]。(P92)

       当然,程序选择并不能取决于权威序列上的差别,减少决定成本也是一个重要的动机。

     

     


    [1] N.Luhmann, op. cit., supra note 17, Vorwort S.vii. 日译本,第三页。

    [2] Ibid., S.2,日译本,第8页。

    [3] 这一点在审判程序和行政程序中表现得尤其明显。Cf.R.M.Cover et al., op.cit., supra note 12, pp.154 ff.

    [4] N.Luhmann, op.cit., supra note 17,S.vii, 日译本第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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