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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卷:朱庆育《意思表示解释理论》之二 - [故卷:读书笔记]
2006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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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朱庆育《意思表示解释理论》之二 | Post @ 2006-5-1 21:59:00二
本书第二章论述的是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实为一个概念而已。个人理解,此章的讨论源于对“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问题,若以为法律行为本身具有极强的实证法色 彩,效力来源于实证法的赋予,那么法律行为概念中除了意思表示之外其他法律事实诸如要式行为的加入就为必然。如果认为法律行为就是意思表示的同义语,是纯 私法自治的表达,法律不过是对意思自治的保障,那么自然无其他法律事实存在的余地。
个人理解,法律行为中其他法律事实的存在实际上就是为公权力管制入侵私人领域制造合法借口,在此基础上也许更应该考察一下德国民法典为何有法律行为概念的产生,或许它的本意并不在私法自治?
关于公共利益有这样的论述,“在自由秩序中,非人格化的社会根本无利益可言,有的只是无数分立的个人利益与特定的群体利益(P117)”,哈耶克认为, “自由社会中的共同利益概念或公共利益概念绝不可以被定义为应予实现的已知特定结果的总和,而只能被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
“如果我们愿意拒斥假借‘法律行为’概念来强化国家管制之企图的正当性,那么,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作为自由行为在私法中的体现,它们的功能均在于根据行为 人意思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二者性质不必两论,属于同义概念。(122)”(个人认为,国家管制或正具有正当性,因而需要法律行为这个不同于意思自治的概 念的出现)。随机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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