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十月七日偶记 | Post @ 2006-10-7 14:18:00

     已至十月七日,拾起一本一个月前从图书馆里借来的书,开始看它。在看书上,已几无犹疑,想看的书当不改其乐,惟一犹疑的是看书的时间何如此之少。

     记得九月二十三日在乐亭李大钊纪念馆独自参观,大厅静肃,常除我之外更无他人。在橱窗里发黄的书籍、文件、手迹旁行走,抬头却猛然见到绞架一副,顿时悚然。绳犹带赤,斑斑点点。

     似有所思,似无所思,正如昨晚只顾看那月亮,看了许久。

     哀伤眼 饥想家 何如此辛劳?

  • 2006年09月14日

    故卷:开学一周余 - [故卷:作]

    Title:开学一周余 | Post @ 2006-9-14 10:24:00
     

     正好开学第十二天 仍未有正轨之迹象

     《侦探的镇魂歌》也是令人颇为失望,从第一部到第十部,正是十年,犹记得当时看的第一部剧场版《瞳孔中的暗杀者》,犹记得那年初三暑假,看得夜半惊醒…… 时至今日,似乎只是一种惯性再看下去,第十一部能不能有些起色呢?还是心境早不同当初了?

     “然分于当路,必无知已,默默成戚,守日待月,冀得一官以足衣食”

     是该有些起色才是……

  • Title:琴者,禁邪归正,以和人心 | Post @ 2006-8-23 12:24:00
     

     今听管平湖先生<<流水>>一曲,读<<古琴丛谈>>见如下一段引文,录之:

       琴者,禁邪归正,以和人心。是故圣人之治将以治身,育其情性,和矣.抑乎淫荡,去乎奢侈,以抱圣人之乐。所以微妙,在得夫其人,而乐其趣也。凡鼓琴,必择 净室高堂,或升层楼之上,或于林石之间,或登山颠,或游水湄,或观宇中;值二气高明之时,清风明月之夜,焚香净室,坐定,心不外驰,气血和平,方与神合, 灵与道合。若不遇知音,宁对清风明月、苍松怪石、颠猿老鹤而鼓耳,是为自得其乐也。如是鼓琴,须要解意,知其意则知其趣,知其趣则知其乐;不知音趣,乐虽 熟何益?徒多无补。先要人物风韵标格清楚,又要指法好、取音好、胸次好,口上要有髯,胸中要有墨:六者兼备,方与添琴道。如要鼓琴,要先须衣冠整齐,或鹤 氅,或深衣,要知古人之象表方可称圣人之器;然后浴水焚香,方才就榻,以琴近案,座以第五徽之间,当对其心,则两方举指法。其心身要正,无得左右倾欹、前 后抑合,其足履地,若射步之宜。右视其手,左顾其弦,手腕宜低平,不宜高昂,左右要对徽,右手要近岳,指甲不宜长,只留一米许。甲肉要相半,其声不枯,清 润得宜。按令入木,劈、托、抹、踢、吟、揉、锁、历之法,皆尽其力,不宜飞抚作势,轻薄之态,欲要手势花巧以好看,莫若推琴而就舞,若要声音艳丽而好听, 莫若弃琴而弹筝。此为琴之大忌也。务要轻、重、疾、徐,卷舒自若,体态尊重,方能与道妙会,神与道融。故曰:“德不在手而在心,乐不在声而在道,兴不在音 而可以感天地之和,可以合神明之德。”又曰:“左手吟、揉、绰、注,右手轻重、疾徐,更有一般难说,其人须要读书。

        ------选于杨表正<<重修正文对音捷要真传琴谱>>

  • Title:我希望是你的朋友,夏洛 | Post @ 2006-8-22 10:26:00
     

      那么在最后的集市里,当棚子和建筑物都被遗弃时,我可以陪在你身边.

      弗恩最终长大了,网的残丝最终飞走了,所幸威尔伯还留着记忆

      夏洛会说什么呢?

      "我喜欢一动不动地坐着,我一向就是十分安静的"

      可是,你不仅仅安静过...

  • 2006年08月14日

    故卷:久违 - [故卷:作]

    Title:久违 | Post @ 2006-8-14 11:27:00
     

     雨夜窗下 听一首蕉窗夜雨 余韵经久不散

     这样空间音律真是久违了``` 在人多的地方听古琴永远欠缺心境```````

     以琴相识以琴相知  酒狂终了 复见潇湘水云 关山明月 流水不腐

     叹自身浅薄 怀仰慕之思 终乏相识之幸...... 

  • Title: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之三 | Post @ 2006-7-23 9:31:00
     
                                                                  三 现代程序的结构与功能
    (一)基本的构成因素
       程序开始于申请,终止于决定(P35)。理论上,做出决定之前,选择的机会是无限的;决定的做出使其他机会归于泡影。
       设计合理性与进化合理性的接合部即是程序(P36)。设计程序的标准有两个,一是正义,一是效率。
    1,  现代程序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1)正当过程: 程序的核心。最低标准是:公民的权利义务将因为决定而受影响时,在决定之前他必须有行使陈述权和知情权的公正的机会。
    2)中立性:程序的基础。
    3)条件优势:程序尤其是审判程序的基本活动方式。决定是按照“如果甲,那么乙”的思维形态进行的。这个原则表明,关于程序 的规定不宜过多采用“必须如何”的句式,而应采“如果……那么”、“否则……就要”这样的句式,以使决定者既可以得到具体的指示也能够进行自由的裁量。
    4)合理化:要求把理性和经验结合起来,是程序效率的保障。要求程序的安排能使阻碍和浪费最小化、效果和支持最大化。另也需使决定的动机和根据有最适当的理由说明以得到社会承认。
    2,两种过去的操作:
       在程序中,事实上的过去和程序上的过去并存,并且发生着由前者向后者的转化。程序的布局基本上的围绕这两种过去的操作而展开的。
    3,  对立面的设置:
    程序参加者应当具有立场上的对立性和竞争性,意味着不同的目标追求。但,矛盾的制度化并不意味着对抗的普遍化(P42),因 为问题是可以协商解决的。现代程序意味着建立制度性妥协(institutional compromises)的机制,以保证市场自由竞争的协调平衡,保证没有任何权力可以独断专行。
    4,  信息与证据:
    程序通过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分担和公开的论证过程,来保证信息和证据的可靠性,以及对事实与规范进行解释的妥当性(P42)。判定的内容真伪不定时主体便采用说服的手段来解决。
    5,对话
       对话必须围绕一定的争论点,在碰撞中解决问题。
    6,  结果的确定性:
    决定具有强制力、既定力和自我束缚力。
    (二)   类型分析:
    *温斯顿对五种最重要的法律程序特征进行的精彩概括[1]:
     
     
      

     

     

    审判

    调解

    契约

    立法

    管理指令

    1参加方式

    证据与论证

    交涉与调整

    交易与同意

    依规范议决

    服从命令

    2程序指挥者的作用

    论据的评价原理的宣示

    当事者良性互动的促进者

     

    依照规则的统治

    发布命令或者指示

    3预期结果

    根据要件事实和正当理由进行决定

    协商解决以实现社会的和平

    平等互惠的当事者间的决定

    对公民行动的非个人的指示

    为实现共同目的的集体活动的调整

    4内在道德

    公平审判的诸条件(回避制等)

    公平调解的诸条件

    平等交易的诸条件(非垄断等)

    非个人指令的诸条件(普遍性等)

    等级性调整的诸条件

    5领域(问题及活动的类型)

    权利及罪的问题

    相互依存性强的两者关系中的纠纷

    货财与服务的交换

    其他程序的动作所需的限制与指针

    效率(如调兵)和社会正义(福利)

    6界限

    多中心的问题、集体活动的调整

    缺乏相互依存、三者或更复杂的关系

    对他人的非个人、有限、断续的责任

    针对个人的决定

    个人的自治受到尊重时

    1,  调解程序
    调解是最典型的非正式解纷方式,具有反程序的外观。但其在程序法的发展中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且自身也有的程序化的契机。
    调停程序最重要的原理贡献是:非对抗性辩论的步骤和方法、承认复数的正确法律并存的观念、对未来事实关系的统筹考虑,更为彻底的当事人主义等等[2]。
    2,  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是按照公正而有效地对具体纠纷进行事后的和个别的处理这一轴心而布置的。(P49)主要特征为:一,存在着作为判决 依据的一般性法律规范,审判只是对这种预定规范的适用而已。二,为了保证法律思考和对话的合理性,需要设定法官与当事人公开进行讨论的条件。三,判决的对 象公限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的具体纠纷的事后性解决,以明确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归属和内容为目标[3]。
    审判程序最突出的外观是矛盾的制度化。这使得社会矛盾有机会在浓缩的、受到控制的条件下显露出来。因此,在一定程序上审判程序可以作为测量社会不满的程度并加以疏导和救济的一种装置(P50)。
    程序的条件优势原则也得到了最充分的体现,审判只涉及过去的要件事实,只注意决定的前提和权限等条件的充足。这样就抑制了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批判,减轻法官做判决时的责任负荷。“法官被要求忠实于程序,反过来程序也有效地保护了法官(P51)”。
    3,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的主要意义不是确立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范,而是使一切法律都变成可以更改的(P51)。而所有程序中,可以决定并改变强制性条件的立法程序的条件导向(因复杂多义的社会状况难以精确获得)是最弱的,于是,选择正确与否就主要取决于理性和信息。
    立法程序的民主主义原理和职业主义原理之间存在着紧张(因专业性法案与委任立法方式作用的增大),而区别违法行为与变法要求也极其必要。
    各国实践中,立法上的学习、反思机制主要有三种方式:大陆法系,采规范和规范等级结构的方案,使低阶规范在高阶规范的外延之 内自由修改,而又不危及高阶规范及整个法律程序的稳定性。英美法系,采决定权分散化的非等级结构的方案,使法律作为决定前提及于各个权限机关,然后通过它 们的决定前提及于各个权限机关,然后通过它们的决定反射到社会中去,各个权限机关互为前提、互相约束,因而认知和反思的意识贯穿于整个决定过程中。
    中国则采法律试行的方案,但易生弊端,会导致反制度化的结果[4]。(P53-54)
    4选举程序:
    条件导向亦较弱。与政治的民主化有直接的关联。需巧妙的法律程序设计,尤其是一元化统治崩坏之后的社会转轨期。但现代选举的 三项基本原则是必须遵守的:一,选民权的普遍性;二,一票份量的平均性;三,投票的匿名性。自由竞选的程序也具有矛盾的制度化、平等议论的状况设定、不确 定性的收缩、公开的听证和决定、不满的吸收等与其他程序所共有的机制。
    5,  行政程序:
    现代行政程序的条件导向非常强,具备一定的程序要件,就必须作出与之相适应的决定,但决定者为了实现既定的目的,在政策运用方面又具有极大的能动性。程序上有所作为的就是调整行政决定与补偿措施之间的关系,使决定的接受者能够采取同意和协作的立场(P57)。
    行政活动的条件导向与行政的垄断程序成反比,这是M.利普斯基从美国基层行政官吏活动的实证研究中归纳出来的命题[5]。为 了防止沉重的政治代价,必须防止行政裁量的过分扩张和官吏们成为政策的决定者。行政程序的条件导向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事后追究责任的程序安排。但是更重要 的是加强司法权以求制衡(P58)。
    (三)   功能要件
       程序对法律秩序的作用主要有:一,对各种主张和选择可能性进行过滤,找出最适当的判断和最佳的决定方案;二,通过充分平等的发言,疏导不满和矛盾,使当事 人初始动机得以变形和中立化;三,既排除决定者的恣意,又保留合理的裁量余地;四,决定需要吸收部分甚至全体当事人的不满,程序要件的满足可以使决定变得 容易为失望者所接受;五,程序参加者的角色分担具有归责机制,可以强化服从决定的义务感;六,通过法律解释和事实认定,做出有强制力的决定,使抽象的法律 规范变成具体的行为指示;七,通过决定者与分担角色的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作用来进行合理的选择,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组法律体系的结构,实现重新制度化,至 少使变法的必要性容易被发现;八,可以减轻决定者的责任风险,从而也就减轻了请求汇报、重审纠偏的成本负担。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间接效果。首先,决定过程的道德论证被淡化,先入为主的真理观和正义观都要暂被束之高阁(存疑,被束之高阁那以何来为价值判断?规范判 断首先为价值判断不是?)。其次,程序要件的精密化使法学能够建立在科学(?科学,难道是自然科学吗?)的基础上,并且与实用的操作技术结合起来。再次, 审判程度和行政程序的条件导向可以加强决定的强制可能性,进而减少法律在教化、社会化方面的负担。
       实现这些功能需要这些:绝对条件是指一般程序中共通的必不可少的因素,具体说来有3个制度化标准:1,任何人不得成为自我案件的判断者2,决定者与决定结 果之间不存在任何私人的利害关系3,在抗辩过程中不得偏袒其中的一方[6] 。相对条件是指特定程序或特定差误中的功能要件,或者虽然具有共性,但在不同场合其作用大小有明显差别的因素。内部条件指程序参加者的相互作用得以合理而 又顺利地进行的角色体系。外部条件指程序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这里只涉及社会分化和政治过程合理化。
       功能要件的满足往往都是互为前提的,但“功能关联的突破口并非不存在,其中最重要的是加强社会分化的必然趋势和促进国家反思的现实压力(P64)”

    [1] Cf. Lon. L. Fuller. The Priniciples of Social Order (Kenneth I. Winston ed.), Duke Universitv Press,1981, p34

    [2] 详见季卫东:“调停制度的法发展机制——以中国法制化的价值分开为线索”,《民商法杂志》第102卷第6号,第103卷第1号、第2号(1990年)连载。

    [3] 田中成明:《裁判中的法与政治》,有斐阁,1979年,第157-163页。

    [4] 详见季卫东:“法律试行的反思机制——以中国的破产制度的导入过程为素材”,《民商法杂志》第101卷第2-4号(1989年)。

    [5] Cf.Michael Lipsky, Street – Level Bureaucracy,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1980, esp.chaps.2,13.

    [6] Martin p. Golding, “Dispute Setting and Justice”, in R.M.Cover and O.M. Fiss ,op.cit, supra note 26,p.113


  • 2006年07月23日

    故卷:法院四日 - [故卷:作]

    Title:法院四日 | Post @ 2006-7-23 9:13:00
     

      总体还说还算清闲  只有案件归档日忙了一天

      仿造文书也是不易  须谨防各处漏洞

      白纸黑字与现实总是不同,说不上好坏.看聊天式开庭:烟雾缭绕,人员随意进出,法官们摇扇相视,指点案卷.又想起三尺讲台上,痛心疾首于法庭威严之宏论,不免心内踌躇一番.

      孰轻孰重?

  • 2006年07月14日

    故卷:表里俱澄澈 - [故卷:作]

    Title:表里俱澄澈 | Post @ 2006-7-14 19:32:00
     

     先亮一个大题目 7月14日 攻占巴士底狱的纪念日

     但是今天终于读完了三国志魏书之武帝纪 一共三十七页 读得还勉强算是仔细 裴注极是细致 读来有晤旧友之感 魏书极尽赞善之能事 而曹瞒传(单看此名)等不时载些酷厉狡诈之言行 史书岂可全信乎 有时真是徒增笑资耳

     铠甲生虮虱 万姓以死亡 白骨露于野 千里无鸡鸣  曹公人杰也

     今常一人于明灯窗下 捧书踱步 悠哉如仙 扣舷独啸 不知今夕何夕

     真无可牵挂之人事乎? 非也... 

     只是一朝微恙稍愈 便弃药于不顾 如此而已

  • Title:书柜相见不相识 | Post @ 2006-7-10 22:29:00
     

     考尽二十余日 颠簸三十余个小时 终于回到家里了

     当晚钻入书柜翻检书本 不料柜上玻璃破损一块 登时挂彩

     云南白药果然很不错

     包扎完毕回来对着书柜 真是久未相见不相识 非得滴血相认不可 呵呵呵~~~

  • 2006年07月02日

    故卷:出局 - [故卷:作]

    Title:出局 | Post @ 2006-7-2 19:14:00
     

     不是没有一点隐忧 巴西还是在今晨出局了

     数不出各支球队的光荣历史也道不出种种战术和脚法 也不屑看各色奇形怪状的叫骂

     循序渐进而不是锋芒毕露 但是一但没有进 循序便成沉闷 功绩反不如锋芒后死来得耀眼

     这是不幸还是讽刺? 

     周公恐惧流言日 王莽谦恭下士时

     不知哪里来的直觉 极不喜欢看到一个全是欧洲球队的四强局面 莫非天生有着点平衡心理?

     一切都太乱太浮了…… 

  • 2006年06月27日

    故卷:窗外日迟迟 - [故卷:作]

    Title:窗外日迟迟 | Post @ 2006-6-27 14:54:00
     

    大梦谁先觉 平生我自知

    一觉醒来 宿舍里又只剩下一人 昨晚挑灯夜战的家伙们都是精力充沛啊 

    多点火把 安排夜战 翼德孟起杀得不分胜负 

    偶们最后的五科啊 终于又过去了一科

    灌了一段时间死记硬背的东西 走进书店时就开始感叹 头脑也是需要营养的

    何日闲门向山路 重开深柳读书堂  

  • 2006年06月18日

    故卷:才下考场 - [故卷:作]

    Title:才下考场 | Post @ 2006-6-18 0:09:00

     喷嚏一定是连打两个 一个必是异常 

     心虚地专门查了一下伪球迷的定义 果然没有统一结论 

     放眼望之 定义不一就开始连篇累牍 所致之处一片浮躁 只是不知道究竟是谁在做无用功

     需要如此认真么?似乎不需要似乎又需要…… 

     那么后面是何求索?似乎没有似乎又有模糊而遥不可及的影子

     结庐在人境 而无车马喧 问君何能尔 心远地自偏

     在关注什么?徒增谈资而无实学也…… 不人云亦云也不随便标新立异,却是难

     谨遥祭未来的七门专业课程考试和仍然全新的课本…… 

  • Title: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之二 | Post @ 2006-6-12 8:58:00
     

                        二 现代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 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 决定。(P17)但,程序不能简单地还原为决定过程,它还包含着决定成立的前提、存在着左右当事人在程序完成之后的行为态度的契机,并保留着客观评价决定 过程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程序没有预设的真理标准。程序通过促进意见疏通、加强理性思考、扩大选择范围、排除外部干扰来保证决定的成立和正确性 (P18)。
    法律程序主要包括选举、立法、审判、行政这几种,其中最重要和典型的是审判程序。基本上都由程序法明文规定,它又称为形式法 (droit formel, formelles Recht)。传统的法律解释学视其为实现实质内容的手段和方法。但是,在诉讼中,与以法官心证为核心的实体合成相对应,由诉讼行为所构成的关于诉讼进行 的作用机制称为程序合成。它能够成为实体合成的基础和催化因素,而程序法的修改具有一定的溯及既往的效力,对实体法还有补救的作用。“实体法是通过一环扣 一环的程序行为链而逐步充实、发展的。因而,程序法不应该被视为单纯的手段和形式。”(P19)
      程序的实体意义还体现在西方“正当过程”条款 上。由此,程序问题与公正性必须结合起来考虑。“程序的正当过程”(procedural due process)强制的是程序中的价值问题,与此相关的是“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强调的是程序所具有的独特的道德内容。J.罗尔斯把程序正义作为一个独立的范畴来加以类型分析,于是有纯粹的(一切取决于程序要件的满 足,不存在关于结果正当与否的任何标准,如赌博)、完全的(程序总是导致正当的结果)、不完全的(程序不一定每次都导致正当的结果,如刑事审判)的程序正 义之分。这三类在各自限定范围内是同样符合正义的。为了弥补不完全正义的场合不能确保正当结果的问题,便需要借助于程序正义的正当化作用,于是追加一种半 纯粹的程序正义(陪审制度、当事人主义的参与保障措施等),这是一种法律拟制 。
    程序的公正性的实质是排除恣意因素,保证决定的客观正确(存疑, 客观正确?怎会有可能保证决定的客观正确?何谓客观之意?)。程序合理性亦具同样重要功能。所谓程序合理性可以从决定过程的制度条件、目的、角色作用、功 能等的整合与效率以及讨论的理由充分性等方面来把握(P22)。
    (一) 对恣意的限制
         防止纠纷需要规范(存疑)。解决纠纷需要制度(P23)。限制审判者恣意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审级制度,一是分权制度。此外还有一些相关制度,其操作均需程序。法的发展是通过程序体系的严密化而实现的 。
         程序的对立物是恣意,因而分化和独立才是程序的灵魂(P24)。分化是指一定的结构或者功能在进化过程中演变成两个以上的组织或角色作用的过程。这些分别 项目各自具有特殊的意义,因而要求独立地实现其价值(P24)。分化和独立会带来这种现象:为了达成一定目的而进行活动,经过不断反复而自我目的化。这被 称为功能自治(functional autonomy)。程序中的功能自治性是限制恣意的基本的制度原理。
      通过排除各种偏见、不必要的社会 影响和不着边际的连环关系的重荷,来营造一个平等对话、自主判断的场所。这就是现代程序的理想世界。(P25)程序不是要抵制决策过程与外部环境的关系, 而是要控制这种关系。 各种宏观影响和微观反应要经过一定过滤装置、通过适应的途径反映到决策中去。
      程序是一种角色分派的体系,程序规定的内容在很大程序上是一种角色规范,“程序使参加者都有平等的表达机会和自由的选择机会,同时也使责任范围更加明确”(P26)。这种可向外部开放的负责体制、归责方式也会限制恣意。
    (二) 理性选择的保证
       D.E.艾普特说:“对于现代人,选择即是中心的问题……从关于选择这个观点更进一步,政治体系就变成一个为某种特定集体而设定的选择体系。政府是调整 选择的机制……现代化过程的一个特点是它包括选择的两个方面:改善选择的条件和甄别最满意的选择机制。 ”现代政府调整选择的主要方式就是公正而合理的程序。
      在抽象的规范与具体的案件之间存在着的鸿沟,是由有效的选择程序来充填弥合的。程序使法的变更合法化了,使人的选择有序化了(P28)。
       现代程序使选择合乎理性:首先,程序的结构主要是按照职业主义的原理形成的,专业训练和经验积累使角色担当者的行为更合理化、规范化。其次,程序公开进 行,易发现和纠正错误。第三,程序创造了一种根据证据资料进行自由对话的条件和氛围,可使各种观点和方案得到充分考虑,实现优化选择。第四,通过预期结果 的不确定性和实际结果的拘束力这两因素的作用,调动程序参加者的积极性。
    (三)“作茧自缚”的效应
      程序是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纽带。法治的程序,可以主要用国家与人民共同服从程序的状态作为标尺来衡量(P29)。经过程序而作出的决策被赋予既定力,而有先例机制的地方,日后同类问题亦须同一方式解决,因此,程序也是过去和未来之间的纽带。
    程序还有暂时冻结某一状态的用途。一个事物或案件在被置之程序的那一刻开始,就与社会发展的因果链隔离了。“受理之中”就意味着排斥其它处置方式,除非按照程序规定撤回立案申请。
      一旦参加程序,就很难抗拒程序所带来的后果,除非程序的进行明显不公正。公正的程序在相当程序上强化了法律的内在化、社会化效果(P31)。
    (四)反思性整合
      程序未必可以完全归入形式的范畴,程序是与选择联系在一起的,这就决定了它必然是法制体系中最生动活泼的领域。程序的本质特点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实质性的,而是过程性和交涉性(P32)。
       程序是交涉过程的制度化(P33)。法律的重要不是决定的内容,处理的结果,而是谁按照什么手续来作出决定的问题的决定。简言,程序的内容无非是决定的 决定而已。卢曼认为,这种反而求诸自身的结构具有反思性。G.图依布纳把程序的反思性与国家对社会的间接控制、社会的自治自决的组织化等理念结合起来,提 出“反思的法”的学说:在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外,还存在反思合理性。反思合理性既依赖于“看不见的手”机制,却又不归属于“自然的社会秩序”。它追 求一种“有管理的自治”。它具有程序指向,倾向于利用程序规范来调整过程、组织关系、分配权利(P33-34)。
      程序的反思机制实际上可以看作社会自我有序化过程的模拟,它应当是在尽量排除外部干扰的状况下进行的。这种特点可以用来简化社会复杂性,模拟条件效应、测量法与社会的偏差值、调整法制的姿态。



    [1] Ibid., pp.85-86,201,362. Cf..Michael D. Bayles, Procedural Jusitce; Allocating to Individuals,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0,esp.pp.4—7.

    [2] See,e.g.N.Luhmann, op.cit., S.171, 旧译本,第191页。Adamson E. Hoebel, The Law of Primitive Man; A Study in Comparative Legal Dynamics, Harverd University Press, 1954, p.329.

    [3] N.Luhmann, Legitimation durch Verfahren ,Luchterhand,1975, S.69. 日译本,风行社,1990年,第75页。

    [4] David E.Apter, The Politics of Modernizati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5, pp.9—11.

  • 2006年06月08日

    故卷:终于安心 - [故卷:作]

    Title:终于安心 | Post @ 2006-6-8 23:04:00

    http://www.fj.xinhuanet.com/fjjy/2006-06/08/content_7212842.htm

     看得真是惊心动魄,可怜了这帮高考的孩子们

     贫弱小镇 荣辱全仗教育 衰落古城 增色亦在教育 

     一想起全镇青年男子被动员去安排高考的场景 不免心有余悸

     断了两天的通讯终于连上 大水也终于退去 

     一方石拱桥 一道新堤坝 熟悉的一切 总还在……

  • Title:五陵无树起秋风 | Post @ 2006-6-6 9:32:00
     

     长空淡淡孤鸟没 万古沉销向此中

     看取汉家何似业 五陵无树起秋风

      某入仕十五年间,凡四年在京,其间卧疾乞假,复居其半。嗜酒好睡,其癖已痼,往往闭户便经旬日,吊庆参请,多亦废阙。至于俯仰进趋,随意所在; 希时徇势,不能逐人。是以官途之间,比之辈流,亦多困踬。自顾自念,守道不病;独处思省,亦不自悔。然分于当路,必无知已,黓黓成戚,守日待月,冀得一官 以足衣食。

      刚直而有奇节之士,仍须一官以持。然终是樽前自献自为酬,不知忆起明月满扬州之少年旧游,于青楼薄幸名外是何等感悟。

      咏古且惜今,今古本一体也 感悟所至,便似千峰叠海涛,不知是涨好,还是退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