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故卷:一梦清 - [故卷:作]

    2006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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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一梦清 | Post @ 2006-5-12 22:34:00
     

      梦见一位神秘的骷髅先生 他躺着和我交谈

      然后有一个念着祈祷词的仪式  犹豫着直到梦醒

      秋刀鱼之味 深入骨髓  语言苍白  惟以心品之

      最亲近的人在承受痛苦 而我不知以何解之 如何解之 能否解之

      这是暴风雨前的安宁吗? 不对 已经不安宁了 早已山雨欲来风满楼

      骷髅先生 能和你多交谈一会就好了

  • Title:朱庆育《意思表示解释理论》之三 | Post @ 2006-5-12 15:44:00

       本章是关于意思表示解释普遍性问题。
       局部解释学主张理解与解释的分离,认为对意思表示如果不存在歧义,那就不需要解释,解释是为了克服理解的障碍而出现的。但是这种解释是一种单向说明,是一 种二次理解,对于精神现象而言,没有事物是自明的,无需解释而理解的对象并不是自明之物,而是已经通过了一次解释。
       一般解释学认为理解与解释是统一的。此贡献应归功于施莱尔马赫。他发现任何精神现象皆由个性与普遍精神两种因素构成,解释学的任务最终在于理解由语言展示 的普遍精神,不过,该任务必须经由个体理解而实现。“解释和理解是最紧密地交织在一起的,有如外在的讲话和内在的话语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一样,有如外在的讲 话和内在的话语紧密地交织在一起一样,所有解释的问题实际上都是理解的问题。” 解释学现象是人类活动中的普遍现象。施莱尔马赫能过“诠释学是避免误解的技艺”这一定义,使得解释学理论超越了以往解释实践的偶尔教导作用,使之获得了一 种方法论的独立地位。狄尔泰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发展,“自然科学运用外部观察和测量方法建立客观的自然领域,并通过数学证明与实验检验来确保其研究结 论的精确性与可靠性;而精神科学则以内部和外部体验来与人类自身的生命意义建立一种直接联系。” 他断言“理解和解释是各门精神科学所普遍使用的方法” 。这种解释,不是主客体分立式的单向说明,而是解释者与文本作者之间的生命交流。
       哲学解释学则试图给解释以本体论的地位而不仅仅停留在一般解释学“认识论—方法论”的层面上,海德格尔通过对存在的时间性剖析,第一次令理解实现了本体论 转向。“任何存在论,如果它不曾首先充分澄清存在的意义并把澄清存在的意义理解为自己的基本任务,那么,无论它具有多么丰富的多么紧凑的体系,归根到底它 仍然是盲目的,并背离了它最本已的意图。” 在他看来,理解本身是存在论问题。“领会是此在本身的本已能在的生存论意义上的存在,其情形是,这个于其本身的存在开展着随它本身一道存在的何所在。” 加达默尔在此基础上将理解的本体论地位以游戏概念固定下来。游戏概念在由艺术的真理要求往外扩展至一切精神科学领域过程中,取得了枢纽地位。(详见 P137,138)理解既不是解释者的心理活动,它所提示的亦非独立自足的解释对象之“真实含义”,而是在效果历史意识下,解释者与解释对象之视域交融: “理解其实总是这样一些被误认为是独自存在的视域的融合过程。” 总之,精神科学本体论乃关系本体论:“精神与存在相互依存。唯有关系才是根本的。”
       意思表示通过语言联结了人们之间的日常交往,在语言工具论的理论下,通过语言的普遍符号系统来进行交流,想构建出具有普适意义的人工语言工系统其实只是一 种乌托邦。“加达默尔看来,理解既然不是对作者愿意的重构活动,而是视域交融的过程,它就必然以借助语言进行的谈话作为表现形式。理解问题由此转化为语言 问题。”(P148)“我们只能在语言中进行思维,我们的思维只能寓于语言之中” ,“在理解中所发生的视域交融乃是语言的真正成就。” 他认为语言根本不是一种器械或一种工具,“理解并非事后被嵌入语言中,理解的实现方式就是事物本身得以语言表达。” “所谓理解就是在语言上取得相互一致” ,语言有如理解,根本不是一个能够依据理性手段在认识论领域解决的问题,而是与人的生存结构如影随形的本体论问题。最终结论是:“能被理解的存在就是语 言”、“能被理解的东西只是语言” 。这样,语言进入了本体领域。


    [1]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239

    [2] []威廉*狄尔泰:《精神科学引论*第1卷》,童奇志、王海鸥译,中国城市出版社,2002,第15页以下。

    [3] []威尔海姆*狄尔泰:“对他人及其生命表现的理解”,李超杰译,载洪汉鼎,理解与解释,第93

    [4] 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第168

    [5]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第166

    [6]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393

    [7]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586

    [8] 加达默尔,哲学解释学,第62

    [9]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485

    [10]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485486

    [11]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489490

    [12]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606

  • 故卷:付劍閣凌日 - [故卷:作]

    2006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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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付劍閣凌日 | Post @ 2006-5-7 17:43:00
     

     凌日兄  猶記兩年多前初識之景

     可是今天突然就丟失了全部的記憶 那高考前單調而又單純的記憶和大學兩年來偶爾發發的感慨

     一瞬間就丟失了啊  努力想恢復 但是已經來不及

     樹欲靜而風不止 子欲养而親不待 用在這裡似乎是小題大作了 但是一樣啊 覺醒過來時已經晚了

     記憶只能留在記憶裡了

     凌日兄 願身體康健

  • 故卷:顏淵季路侍 - [故卷:作]

    2006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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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顏淵季路侍 | Post @ 2006-5-7 15:18:00
     

    顏淵季路侍 子曰:盍各言而志?
    子路曰:願車馬衣輕裘與朋友共敝之而無憾
    顏淵曰:願無伐善,無施勞
    子路曰:願聞子之志
    子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懷之
     

    一字一字靜心而錄,一日之中惟錄論語時,可求一靜也
     自思良久:老者安之 未及為也 能為者似也未做到;朋友信之 憑友自裁 惟盡心耳;少者懷之 似相去更遠矣
     退而思之 車馬衣裘與友共敝之亦夙願也 然遙不可期; 無伐善 無施勞 似為目前惟一可求者
     莫非此生只可效顏回乎?

  • 故卷:感谢经济法论文 - [故卷:作]

    2006年05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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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感谢经济法论文 | Post @ 2006-5-3 21:12:00
     

      昏天黑地的在宿舍里忙了一天,心情反而越来越好

      The more one has to do or one is into,the greater the involvement is in a mental,physical or social way in these things.Due to this,one's own personal problems  are out of sight,because at this time one's mind is full of compeleting the undertaken tasks.

      Problems,one's they are out of sight,out of mind.

      尽管凑出来的论文没有多大价值,但起码占去了用来想起不愉快的时间

      pain past is pleasure.

  • 故卷:柳岸风来影渐疏 - [故卷:作]

    2006年05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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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柳岸风来影渐疏 | Post @ 2006-5-2 12:36:00
     

     雨暗残灯棋欲散 酒醒孤枕雁来初

     承认自己有一点反常,怎么会好端端的麻烦起别人来呢

     永远记住一件事情:不要拖累别人   

  • Title:朱庆育《意思表示解释理论》之二 | Post @ 2006-5-1 21:59:00

       二

       本书第二章论述的是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实为一个概念而已。个人理解,此章的讨论源于对“法律行为”概念的界定问题,若以为法律行为本身具有极强的实证法色 彩,效力来源于实证法的赋予,那么法律行为概念中除了意思表示之外其他法律事实诸如要式行为的加入就为必然。如果认为法律行为就是意思表示的同义语,是纯 私法自治的表达,法律不过是对意思自治的保障,那么自然无其他法律事实存在的余地。
    个人理解,法律行为中其他法律事实的存在实际上就是为公权力管制入侵私人领域制造合法借口,在此基础上也许更应该考察一下德国民法典为何有法律行为概念的产生,或许它的本意并不在私法自治?
        关于公共利益有这样的论述,“在自由秩序中,非人格化的社会根本无利益可言,有的只是无数分立的个人利益与特定的群体利益(P117)”,哈耶克认为, “自由社会中的共同利益概念或公共利益概念绝不可以被定义为应予实现的已知特定结果的总和,而只能被定义为一种抽象的秩序。”
       “如果我们愿意拒斥假借‘法律行为’概念来强化国家管制之企图的正当性,那么,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作为自由行为在私法中的体现,它们的功能均在于根据行为 人意思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二者性质不必两论,属于同义概念。(122)”(个人认为,国家管制或正具有正当性,因而需要法律行为这个不同于意思自治的概 念的出现)。
  • 故卷:何以遁形 - [故卷:作]

    2006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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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何以遁形 | Post @ 2006-4-30 21:40:00
     

      能携书几卷 深隐古寺内数日以养心 实为不可企及之梦想

      默然行于校园内 一切恍如无物

      不戚不喜 将俗事通通压后 才知空虚

      太久没有说话了 以至于已经失去了说话的本能

      最终发现 最擅长的还是自言自语

  • 故卷:短歌行 - [故卷:录]

    2006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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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短歌行 | Post @ 2006-4-28 23:25:00
     

     下午上民诉课 百无聊赖 忽然想起短歌行来 于是在书页边上默录之

     对酒当歌 人生几何 譬如朝露 去日苦多

     慨当以慷 忧思难忘 何以解忧 惟有杜康

     青青子衿 悠悠我心 但为君故 沉吟至今

     呦呦鹿鸣 食野之苹 我有嘉宾 鼓瑟吹笙

     皎皎如月 何时可辍 忧从中来 不可断绝

     越陌度阡 枉用相存 契阔谈讌 心念旧恩

     月明星稀 乌鹊南飞 绕树三匝 何枝可依

     山不厌高 水不厌深 周公吐哺 天下归心

      感慨良久~~~~~~~~~

  • 故卷:辛苦否? - [故卷:作]

    2006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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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辛苦否? | Post @ 2006-4-26 20:23:00
     

     努力在做的事情已经变成了习惯 不让自己的情绪影响到他人究竟算不算辛苦?

     微末之辈 衣食暂无忧 妄谈何辛苦?

     有些的话语 有些的文字 有些的抱怨 有些的计较

     只会出现在特定的空间里 不是这里 

     它终将随云而散 随烟而灭

  • Title:朱庆育《意思表示解释理论》之一 | Post @ 2006-4-26 8:21:00
     

      本书旨在推翻司法三段论之唯科学主义,确立意思表示解释为私法典型推理模式,在精神科学路径中寻找私法自治的哲学基础,以构建融贯自治理念的私法理论。

      形式逻辑的分析推理特点为:从一个确定为真的前提出发,在封闭的单义系统内进行形式推导,得到必然为真的结论。[1] 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之区 隔,是一种与司法三段论相呼应的法律分类(P6)。作为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法律规范必须有独断的真值,而作为小前提的法律事实,必须客观地通过科学观察 与实验方法在具体个案中经验的获得。然而,法律规范命题是关于价值的判断,而非事实描述,人类的价值诉求不能断于一元(在此,只认可一种价值立场合理性的 一元价值观念,即自然法公理,是无法为大前提真值性提供回答的),对此,休谟有着“真理只存在于事实领域,价值问题则无所谓真伪”的看法。而法实证主义关 于规范效力来源的解释也不能够令人满意(详见28—34页)。而法律事实,也绝不是客观的,它不像自然事实一般具有可复现性。“某一事实之所以能够被法律 表述,其原因并不在于它客观地发生了,而在于它能够在法律视域中获得意义”,“可能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之所以能够免除任意性而具有’客观性’(可接受 性),其原因在于,充分的论辩推理令其变得‘合乎情理’” (P46)。

      法律语言不是科学的语言,因而它做不到单义性。“它不断在两个领域间移动……第一个领域中,是跟理性的、范畴的语言面向有关,亦即和数学的语言 有关,它涉及到形式逻辑的单义性与精确性……第二个领域则跟语言之意图的及比喻的面向有关,亦即与类推的语言有关,这涉及的是语言的超验与逻辑的意义,从 一开始它就排除语言的单义性与精确性……这两个面向一直是相互重叠的,它不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一种或多或少的关系。”[2] “极度语言的精密性 只能达到极度的内容空洞化与意义空洞化的目的”[3].

      法律体系也做不到一贯性,“法律并不仅仅意在形式推理,而更关注实质性地解决人类目的导向行为所引发的纠纷”(P52)法律关乎价值,但“法律 在本质上是多元主义的。它自始至终都意识到许多价值乃同时共存,并且能够在具体情境之下对各不相容者提供保护”[4]把各项价值断于一元,并整合于一套 “一以贯之”的逻辑体系,是不可能成功的。

      法律体系也难以做到自足性,将所有纠纷类型都囊括在一个封闭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法律总是不完善的,这倒不是因为法律本身有缺陷,而是因为相对于法律所认为的秩序来说,人的实在必然总是不完善的,因而不允许有任何单纯的法律的应用。”[5]

      三段论推理表现为涵摄过程,即“将外延较窄的概念划归外延较宽的概念之下”[6],但是,“即便法官能过语义阐明等教义解释手段获得了据以作为 推理前提的法律规范,最终判决结果仍不能直接由法律规范逻辑地导出(P60)”.三段论的推理结果充其量亦只是“划定一个仍须继续填补的范围而已” [7],并无可以适用于一切案件的法律规范之自足性普遍意义(P63),“法原本是类比的”[8],“任何一个在已知案件的适用中被视为意义清晰的法律文 本在面对新案情时都可能带来新的解释问题。”[9]

      而且在私法自治中,涵摄也是不可能的。私法自治,正体现于法律行为创造法律功能之中,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在这里发生了重合。

     



    [1] [比利时]Ch.佩雷尔曼:“逻辑学与修辞学”,许毅力译,张兆梅校,载《哲学译丛》,1998年第4期,第60

     

    [2] 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第215

    [3]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第173

    [4] Perelman, Justice, Law, and Argument, P160

    [5] 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409

    [6] 王路,逻辑的概念,第63

    [7] Larenz,法学方法论,第174

    [8] 考夫曼,法哲学的问题史,第182

    [9] Perelman, Justice, Law, and Argument, P132

  • 故卷:蜗居 - [故卷:作]

    2006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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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蜗居 | Post @ 2006-4-23 22:27:00
     

     前后蜗于宿舍内共四日 费尽心机过得也颇充实 尽管不是躺着就是坐着

     窗外风呼啸而过 在此方知风为何用呼啸二字来形容

     闲忆起家中的细雨连绵和阴冷天气 北方诸将?南方酸儒? 一笑而已

     明天开始过正常生活 但突然想起论文一篇任务在即 

     枳荆丛中 非栖鸾凤之所 然吾非鸾凤 所栖亦非枳荆丛也

     

  • 故卷:病榻何如 - [故卷:作]

    2006年0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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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病榻何如 | Post @ 2006-4-20 22:40:00
     

      终于读不下论语,需要休息

      感谢一直陪着我的舍友,恍惚间想起了远在千里之外的家,千里之隔,一瞬而相连。

      所有的人都在做自己的事情 其实病榻之上 最难将息的是心境

      明日即可无恙矣 不幸的是 还是把新买的书给弄折了

      已身不自晓 此外何思维

     

  • Title:夏特莱《理性史》之六 | Post @ 2006-4-20 12:17:00
     

      黑格尔确认:从此以后,绝对知识是可以实现的,时候已经到了。其中一个重要的运用就是国家哲学。《国家哲 学》不应当与他的整个体系分开,他重提了这个命题:“现实的就是合理的,合理的就是现实的。”前半句或许意味着人类历史中有深刻的可理解性,且进入概念的 现实事件实际上已经排除了那些无足轻重的事件;后半句或许意味着“当一个事件以足够的力量作为其他事件的原因出现时,我们不能排除它(P165)。”
       “他的历史哲学就是分析各民族在其空间和时间的历史显现中承担的功能或角色。”通过行动、历史事件,政治制度与宗教、艺术和哲学这些对黑格尔而言的文化 形式来确定一个民族的Geistlichkeit(精神状态?)。“黑格尔哲学本身是对人类的过去和现在的理解”(P165)。
      因此,他认 为:“为了让一个哲学家把握历史的一个时期,那么这个时期必须已经部分地过去”,“不是描述国家应当怎样,而是描述它怎样(P166)”。黑格尔将前人的 片断地思考过的东西整理了起来,“这是一种综合,但这是’超越’的综合。新的内容就是超越:严格意义上的国家理论。(P167)”
      理解国家, 须从家庭开始,私有财产是社会的一个正常要素,他认为社会现实在传统上以支配孩子和财产的私法形式出现在我们面前。进入经济领域之后,形成了“生产—分配 -消费”系统,称之为“市民社会”,它被不可解决、毋庸置疑的矛盾穿越,不存在综合的可能。市民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对利益的竞争和冲突。这些矛盾,首先是行 业内部矛盾,然后是马克思所说的行业与行业、城市与农村之间、工业利润与地租之间的矛盾,最后是黑格尔所说的平民和富 人的矛盾。因此上,市民社会就努力寻求解决方法来避免这些矛盾分裂社会,比如黑格尔指出“国际战争的目的就是倾销无法出售的产品”,他也为殖民找到了理 由。而他也被人们误解为国家或专制主义者。但他也许是中派,马克思认为他是自由市民。
      黑格尔认为当时的国家的特征是至高无上,国家是行动的理 性,首领应当由有能力的、经过理性教育的人来担任(深刻现代化了柏拉图哲学王的观念)。从这个角度看,有制度的专制王权并不比其他政体更糟糕。“黑格尔式 的国家就像一座金字塔:地基是家庭;中间是经济系统;最高是公务员等级,他们是由于自己的知识被录取的,承担管理公共利益的职责。(P171)”——今天 看来“这个国家形式正在统治着,而不管是哪一种政体,不管他们说自己是自由的还是社会主义的(P172)。”
      马克思也许是黑格尔最好的读者, 在细节之外,他发现“国家绝不是市民社会之上的裁判,拥有保护其整体性的职能。实际上,这个国家是市民社会的产物。(P173)”,这个观念是他的思想基 石。他研究事实而发现,欧洲大国不是受君主指挥,而是受与资产阶级联系在一起的政府的指挥,于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这篇文章中有了一个著名的表达:只存 在惟一的科学,历史科学。这同时也就意味着只有一个惟一的前提:经验的人。这意味着创造历史的不是英雄而是劳动者,为了社会的财富而改变自然。马克思与恩 格斯的经济主义是实践的经济主义,不是政治经济学。《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指出政府的行为实际上仅仅只是穿越所有社会现实的根本斗争的表现:阶级斗争。
      马克思与恩格斯投入具体的历史分析,称之为“历史唯物主义”,它最初完全不是一种哲学,而是斗争的工具。“马克思的贡献在于把他要建构的历史科学与历史哲学对立起来,后者预断说理性已经存在。(P176)”
       实际上,他们的倾向就是要支配成功的黑格尔主义和胜利的资本主义国家,在阶级斗争里,他们选了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阵营,为了建立生产者的社会而批判 国家,用有利于革命理论的政治经济学来与现存的社会统治进行战斗。“马克思比起黑格尔似乎更关闭了形而上学,不是通过使存在之物合理化的辩护性的庞大话 语,而是试图创造一个新的现实。然而他仍是这同一个运动的继续(P177)”。
      根据黑格尔,国家既是在道德意义上实现人性的目的又是其手段, 他反驳康德人可以选择为自由的人的说法,而以为人只有在集体中并通过集体才能自我实现。国家是历史的终结意味着社会的理性组织应当使每个人都完满地自我实 现。而马克思建立了反历史哲学的历史科学,“合理地强调了技术方面但他们忽略了习俗,即社会想象的改变(P180)”。“对于革命,这个原因比经济原因重 要得多。”

    *“必须承认偶然的历史,这也许是人类意志容身的地方,更深层次上是人类欲望容身的地方。(P181)”
  • 故卷:丙戌年三月十八日 - [故卷:作]

    2006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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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丙戌年三月十八日 | Post @ 2006-4-15 23:25:00
    平淡无奇的日子,唯一的可谓奇是班级日志传到我手里,模棱两可的糊弄了一篇东西,勉强凑了半页。

     翻看日志,大家都是如此的年轻啊 

     早上看完王氏之死,中午出去搜寻论语译注,大风起兮发飞扬,外形惨不忍睹地挪进校外的书店,终于如愿

     吃迟到的午饭 下饭菜肴为百家讲坛之易中天品三国

     睡迟到的午觉 一觉醒来再背单词二十个

     然后晚饭 电影特洛伊 看得神情诡异 

     突然去下了电子书 一座城池 越看越无聊 书无聊还是人无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