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之二 | Post @ 2006-6-12 8:58:00
     

                        二 现代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 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 决定。(P17)但,程序不能简单地还原为决定过程,它还包含着决定成立的前提、存在着左右当事人在程序完成之后的行为态度的契机,并保留着客观评价决定 过程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程序没有预设的真理标准。程序通过促进意见疏通、加强理性思考、扩大选择范围、排除外部干扰来保证决定的成立和正确性 (P18)。
    法律程序主要包括选举、立法、审判、行政这几种,其中最重要和典型的是审判程序。基本上都由程序法明文规定,它又称为形式法 (droit formel, formelles Recht)。传统的法律解释学视其为实现实质内容的手段和方法。但是,在诉讼中,与以法官心证为核心的实体合成相对应,由诉讼行为所构成的关于诉讼进行 的作用机制称为程序合成。它能够成为实体合成的基础和催化因素,而程序法的修改具有一定的溯及既往的效力,对实体法还有补救的作用。“实体法是通过一环扣 一环的程序行为链而逐步充实、发展的。因而,程序法不应该被视为单纯的手段和形式。”(P19)
      程序的实体意义还体现在西方“正当过程”条款 上。由此,程序问题与公正性必须结合起来考虑。“程序的正当过程”(procedural due process)强制的是程序中的价值问题,与此相关的是“程序正义”(procedural justice),强调的是程序所具有的独特的道德内容。J.罗尔斯把程序正义作为一个独立的范畴来加以类型分析,于是有纯粹的(一切取决于程序要件的满 足,不存在关于结果正当与否的任何标准,如赌博)、完全的(程序总是导致正当的结果)、不完全的(程序不一定每次都导致正当的结果,如刑事审判)的程序正 义之分。这三类在各自限定范围内是同样符合正义的。为了弥补不完全正义的场合不能确保正当结果的问题,便需要借助于程序正义的正当化作用,于是追加一种半 纯粹的程序正义(陪审制度、当事人主义的参与保障措施等),这是一种法律拟制 。
    程序的公正性的实质是排除恣意因素,保证决定的客观正确(存疑, 客观正确?怎会有可能保证决定的客观正确?何谓客观之意?)。程序合理性亦具同样重要功能。所谓程序合理性可以从决定过程的制度条件、目的、角色作用、功 能等的整合与效率以及讨论的理由充分性等方面来把握(P22)。
    (一) 对恣意的限制
         防止纠纷需要规范(存疑)。解决纠纷需要制度(P23)。限制审判者恣意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审级制度,一是分权制度。此外还有一些相关制度,其操作均需程序。法的发展是通过程序体系的严密化而实现的 。
         程序的对立物是恣意,因而分化和独立才是程序的灵魂(P24)。分化是指一定的结构或者功能在进化过程中演变成两个以上的组织或角色作用的过程。这些分别 项目各自具有特殊的意义,因而要求独立地实现其价值(P24)。分化和独立会带来这种现象:为了达成一定目的而进行活动,经过不断反复而自我目的化。这被 称为功能自治(functional autonomy)。程序中的功能自治性是限制恣意的基本的制度原理。
      通过排除各种偏见、不必要的社会 影响和不着边际的连环关系的重荷,来营造一个平等对话、自主判断的场所。这就是现代程序的理想世界。(P25)程序不是要抵制决策过程与外部环境的关系, 而是要控制这种关系。 各种宏观影响和微观反应要经过一定过滤装置、通过适应的途径反映到决策中去。
      程序是一种角色分派的体系,程序规定的内容在很大程序上是一种角色规范,“程序使参加者都有平等的表达机会和自由的选择机会,同时也使责任范围更加明确”(P26)。这种可向外部开放的负责体制、归责方式也会限制恣意。
    (二) 理性选择的保证
       D.E.艾普特说:“对于现代人,选择即是中心的问题……从关于选择这个观点更进一步,政治体系就变成一个为某种特定集体而设定的选择体系。政府是调整 选择的机制……现代化过程的一个特点是它包括选择的两个方面:改善选择的条件和甄别最满意的选择机制。 ”现代政府调整选择的主要方式就是公正而合理的程序。
      在抽象的规范与具体的案件之间存在着的鸿沟,是由有效的选择程序来充填弥合的。程序使法的变更合法化了,使人的选择有序化了(P28)。
       现代程序使选择合乎理性:首先,程序的结构主要是按照职业主义的原理形成的,专业训练和经验积累使角色担当者的行为更合理化、规范化。其次,程序公开进 行,易发现和纠正错误。第三,程序创造了一种根据证据资料进行自由对话的条件和氛围,可使各种观点和方案得到充分考虑,实现优化选择。第四,通过预期结果 的不确定性和实际结果的拘束力这两因素的作用,调动程序参加者的积极性。
    (三)“作茧自缚”的效应
      程序是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纽带。法治的程序,可以主要用国家与人民共同服从程序的状态作为标尺来衡量(P29)。经过程序而作出的决策被赋予既定力,而有先例机制的地方,日后同类问题亦须同一方式解决,因此,程序也是过去和未来之间的纽带。
    程序还有暂时冻结某一状态的用途。一个事物或案件在被置之程序的那一刻开始,就与社会发展的因果链隔离了。“受理之中”就意味着排斥其它处置方式,除非按照程序规定撤回立案申请。
      一旦参加程序,就很难抗拒程序所带来的后果,除非程序的进行明显不公正。公正的程序在相当程序上强化了法律的内在化、社会化效果(P31)。
    (四)反思性整合
      程序未必可以完全归入形式的范畴,程序是与选择联系在一起的,这就决定了它必然是法制体系中最生动活泼的领域。程序的本质特点既不是形式性也不是实质性的,而是过程性和交涉性(P32)。
       程序是交涉过程的制度化(P33)。法律的重要不是决定的内容,处理的结果,而是谁按照什么手续来作出决定的问题的决定。简言,程序的内容无非是决定的 决定而已。卢曼认为,这种反而求诸自身的结构具有反思性。G.图依布纳把程序的反思性与国家对社会的间接控制、社会的自治自决的组织化等理念结合起来,提 出“反思的法”的学说:在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之外,还存在反思合理性。反思合理性既依赖于“看不见的手”机制,却又不归属于“自然的社会秩序”。它追 求一种“有管理的自治”。它具有程序指向,倾向于利用程序规范来调整过程、组织关系、分配权利(P33-34)。
      程序的反思机制实际上可以看作社会自我有序化过程的模拟,它应当是在尽量排除外部干扰的状况下进行的。这种特点可以用来简化社会复杂性,模拟条件效应、测量法与社会的偏差值、调整法制的姿态。



    [1] Ibid., pp.85-86,201,362. Cf..Michael D. Bayles, Procedural Jusitce; Allocating to Individuals,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1990,esp.pp.4—7.

    [2] See,e.g.N.Luhmann, op.cit., S.171, 旧译本,第191页。Adamson E. Hoebel, The Law of Primitive Man; A Study in Comparative Legal Dynamics, Harverd University Press, 1954, p.329.

    [3] N.Luhmann, Legitimation durch Verfahren ,Luchterhand,1975, S.69. 日译本,风行社,1990年,第75页。

    [4] David E.Apter, The Politics of Modernizati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5, pp.9—11.

  • 故卷:终于安心 - [故卷:作]

    2006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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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终于安心 | Post @ 2006-6-8 23:04:00

    http://www.fj.xinhuanet.com/fjjy/2006-06/08/content_7212842.htm

     看得真是惊心动魄,可怜了这帮高考的孩子们

     贫弱小镇 荣辱全仗教育 衰落古城 增色亦在教育 

     一想起全镇青年男子被动员去安排高考的场景 不免心有余悸

     断了两天的通讯终于连上 大水也终于退去 

     一方石拱桥 一道新堤坝 熟悉的一切 总还在……

  • 故卷:五陵无树起秋风 - [故卷:录]

    2006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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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五陵无树起秋风 | Post @ 2006-6-6 9:32:00
     

     长空淡淡孤鸟没 万古沉销向此中

     看取汉家何似业 五陵无树起秋风

      某入仕十五年间,凡四年在京,其间卧疾乞假,复居其半。嗜酒好睡,其癖已痼,往往闭户便经旬日,吊庆参请,多亦废阙。至于俯仰进趋,随意所在; 希时徇势,不能逐人。是以官途之间,比之辈流,亦多困踬。自顾自念,守道不病;独处思省,亦不自悔。然分于当路,必无知已,黓黓成戚,守日待月,冀得一官 以足衣食。

      刚直而有奇节之士,仍须一官以持。然终是樽前自献自为酬,不知忆起明月满扬州之少年旧游,于青楼薄幸名外是何等感悟。

      咏古且惜今,今古本一体也 感悟所至,便似千峰叠海涛,不知是涨好,还是退好?

     

  • 故卷:随意——钟鸣栊翠寺 - [故卷:作]

    2006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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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随意——钟鸣栊翠寺 | Post @ 2006-6-3 22:38:00
     

     结束了最后一本堂而皇之的书 Gangs of America

     很是能吓唬人的书名 乍一看以为是在研究三K骑士团 

     郑重声明 此番貌似神秘可不是本意:)

     抬头看看那批崭新的教科书 似乎到光顾它们的时候了 所幸狡猾地留下了半本论语佐之

     杨柳岸晓风残月与大江东去浪淘尽 更喜欢哪一句?

     这是昨天做的红楼人物测试中的一道 实兼好之 不过直觉表明是后者

     窃思 这回做的出来的绝不会是黛玉 结果居然是妙玉 着实惊讶一番

     刘心武推测的妙玉实在是想象得有些离谱了 不过有些论断倒是颇值赞同

     绿玉斗传情之类的说法向来都觉得不妥 如此孤高品行之女 又岂能以碌碌之心揣之?

     “知道,这是老君眉”——何等厉害的气度 孤僻怪诡世不容而不改色 不由令人三叹也  

     印象中周汝昌先生力捧湘云 世之男女开阅这半部石头记 视角殊异、所得意味自异…… 

     诗化生活 惟在潇湘馆 不在尘世间

  • 故卷:报纸泛滥 - [故卷:作]

    2006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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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报纸泛滥 | Post @ 2006-6-1 15:38:00
     

      近来枕边报纸泛滥 皆拜本人之赐也 囫囵吞枣阅读大半 不免也狐疑起来

      最终省悟到 基本功极薄 又岂有搭云霄飞车可直通云端之理乎?

      已访得初步做法 那就着手吧 期末临近 如此也罢 有些功课趁机收拾收拾也是好的

      昨日读不下书 偏又跑出去再买两本 只希望别空耗这笔饭钱

      话说回来 家康最终活过了今川、信长和秀吉  殊是可庆 

      特此敬告天下友邻:夏日炎炎 务以健康为念

  • Title: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之一 | Post @ 2006-6-1 15:31:00
     
    序言:作为制度化基石的程序
       我国向来不具备适应市场自由竞争的组织——制度条件,从生业选择到土地的买卖、租赁,经济活动的广大领域至少在形式上取决于个人间的自愿的契约关系。这种 无规范的强肉弱肉状态只能产生类似韦伯所说的,既缺乏伦理自觉、又缺乏职业尊严、且极其铤而走险之心的“贱民资本主义”(P6)。
       发展中国家的立宪工作应注意两点:一、西方社会中,宪法原则既是自然法信仰的体现,又是市民社会与国家主权妥协的结果。非西方社会,所谓“民主化”的政治 改革中其实存在着一种默示的前提:被变革的对象不是国家行使权威的机会结构(opportunity structure),而是民众的传统行为方式。这里宪法的基础不是自然权和社会契约的精神,而不得不是国家机关的统治良心和反思理性。(P9)(这是否 意味非西方社会民众因无民主传统之故而需先立民主观念于民?这是否也是开“民智”之论?靠国家机关来树立宪法基础?是不相信民众之举否?)二、宪法不妨被 理解为关于制定规范的规范形态。其重点可以转移到确立关于法律变更的选择方式上来,而不必成为法规序列中的特定典章[1]。立宪不等于起草一份最高纲领, 而是建立一个可变而又可控的法律再生产的有机结构。(P10)对我国来说,宪法重实体而轻程序,对于宪法精神以及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来说,程序问题系致命之 所在。
       现代化的社会变革需要通过意识形态、货币流通和权力机构这三大媒介系统来促进其实现。与其相应之操作杠杆为:言论自 由、证券市场和公正程序。现在市场经济的中心课题是优化选择机制的形成,而公正合理的法律程序正是改善选择的条件和效果的有力工具。[2]一定条件下,把 价值问题转换为程序问题来处理是打破政治僵局的一个明智的选择(P15)。程序具有开放的结构和紧缩的过程;随着程序的展开,参加者越来越受到“程序上的 过去”的拘束,而制度化的契机也由此形成。程序开始于高度不确定状态,但其结果却使程序参加者难以抵制,形成一种高度确定化的效应。(P15)

     

    [1] Niklas Luhmann, Rechtssoziologie (2,erw.Aufl.), Westdeutscher Verlag, 1983, S.214. 1版日译本,岩波书店,1977年,第235页。

    [2] Cf. Ronald H. Coase, 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8,esp.Chap.1

     

  • 故卷:楚国大夫憔悴日 - [故卷:作]

    2006年05月31日

    Tag:
    Title:楚国大夫憔悴日 | Post @ 2006-5-31 16:12:00
     

     五月初五 闲书过半 行价飞涨 偷眼旁觑

     时序本该进入收官阶段 然布局尚未开始 一搁一年自学的黑白子 技艺毫无进展

     幼时最喜端午 家家户户悬挂贴了红纸的艾草  绿竹叶包成的粽子  伴着不知是什么名字的棕黑色草捆燃烧发出的轻烟

     无论是怎样悲怆还是自以为雄豪的起源  在平淡的年复一年中也变得平淡了

     敢笑黄巢不丈夫?浔阳江头何等狼狈来着  倒是那三分加辣点红白鱼汤必是不错

  • 故卷:为何发笑 - [故卷:作]

    2006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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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为何发笑 | Post @ 2006-5-26 22:25:00
     

     晚上去听了周孝正的社会学讲座 心情沉重

     讲着近现代国人可悲历程和可悲行为的时候 为何众人笑得乐不可支?

     嘲笑自己本身 本是苦笑 更遑论嘲笑自己的民族?

     已欲立而立人 已欲达而达人 圣贤之道何其难为哉

     子曰:非尔所及也

  • 故卷:西陵下 风吹雨 - [故卷:录]

    2006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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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西陵下 风吹雨 | Post @ 2006-5-26 12:53:00
     

                    苏小小墓

    幽兰露 如啼眼  无物结同心 烟花不堪剪  草如茵 松如盖  风为裳 水为佩 
    油壁车 夕相待  冷翠烛 劳光彩      西陵下 风吹雨 

      附:斜风细雨 出行不带伞 
                    雁门太守行

    黑云压城城欲摧 甲光向日金鳞开  角声满天秋色里 塞上燕脂凝夜紫 

    半卷红旗临易水 霜重鼓寒声不起  报君黄金台上意 提携玉龙为君死 

      附:前夜电闪雷鸣 却无倾盆大雨相随 昔年熟谙之气势 只得一半 亦是难得

      *  抬头见到对床的舍友细心地穿针引线 缝着一件橙色T恤 准备逃课参加神话Fans的聚会 Princess Orange... 很好听的名字哪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份快乐 细心找找就好

  • Title:朱庆育《意思表示解释理论》之五 | Post @ 2006-5-25 15:32:00
     
                                                    五
       本章欲讲述意思表示解释的实现——通过游戏而实现。
       首先是发端于希腊的修辞学,与“智者”联系而在亚里士多德处集大成。他认为推理有必然式推理与或然式推理二种,前者属于演绎逻辑领域。或然命题是修辞推理 的前提,原因在于或然命题得到社会公众的一般认可。“修辞推理对必然真理不感兴趣,共目的在于说服听众,影响判断。”[1]修辞术有别于诡辩的地方就在于 它必须关注说服方式的正当性本身,它的推理方式有修辞式三段论(或然前提)与例证法(更多的是一种类比)。而修辞术与论辩术的区别仅是相对的,即前者为演 说的艺术而后者主要是论辩双方以问答方式进行。
    修辞学后经古罗马流变和中世纪复兴,在佩雷尔曼处发展成了新修辞学。他认为,“哲学多元主义并不追求将众多的价值化约为单一 价值,亦不勉强将异质问题转化为同质问题,恰恰相反,它正是在充分考虑个体多样性的基础上,寻求一种能够尊重现存各种价值的、适合于特定时间与环境的问题 合理解决方式”[2]。因此,多元哲学需要具多元特性的推理工具,由于同一问题可能存在多种解决方案,故而结论之合理程度便取决于相关人的信服程度。 (P219)而修辞学正是这样一种论证方式,目的既在于说服听众,合理性亦取决于听众所能接受的价值判断。他区分了三种论辩结构:准逻辑论辩,以事实结构 为基础的论辩以及旨在确立事实结构的论辩(详见P220-221)。——法律推理不是必然推出必然的逻辑证明过程,更是一种说服听众的过程,因此它在这种 辩证法与逻辑学中获得意义。
       而哲学解释学规定了精神科学的本体论,修辞学则为之提供推理方式,它们之间是如此这般的相互依存。(P225)只有这两方面联结起来,精神科学才能够与自然科学分庭抗礼,而法学则堪称精神科学的典范。
    再回到私法中来,意思表示解释者仅为法官,这已是几无分歧的问题。其中有两问,第一,意思表示解释若被视为事实问题,那么它 当由证据规则解决,这显然不可能。若被视为法律问题,那么其解释就有如法律规范解释,法官且不得强行将当事人意欲之外的规范带入,于是又发生了“理解”与 “解释”的分离。这两种说法均是以法官为惟一的意思表示解释者为前提。而法官是唯一适格者仅是因为他拥有裁判权力,这显然也不是正当理由。
       于是作者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者是游戏者与观赏者,它绝非主体对客体的单方说明活动,毋宁是一种依照修辞论辩进行的、以相互交流为基础的视域交融行为。 (P239)这就是说,意思表示解释者不可能是单方主体。于是将法律纳于游戏概念,意思表示解释便类似于观赏游戏: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的一切表演 (修辞学的论辩推理)皆指向法官,作为观赏者的法官则根据各方表演效果而决定其胜负。而在裁判作出阶段,法官则成了游戏者,当事人成了观赏者,法官必须令 当事人信服,其判决亦要使用修辞论辩方式。——意思表示解释中的交流行为由表示人与法官共同完成(详见P240-252)。
       而意思表示解释目标向来有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分,旨在探究当事人真意的意思主义最后总是无可避免地转入“标准读者”的“受领人理解”标准,陷入自我反对 的泥沼;而表示主义则过分关注对相对人信赖的危害和交易安全之维护,故而有喧宾夺主之嫌。虽然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由来已久,但除了两个极端之外,二者差异 其实并不明显,且已经不同程度地融于折衷说之中。但是这样的分立是在意思与表示分立的前提之下出现的,但实际上,意思表示解释的目标应该是“表示上的意 思”,把表示与意思结合为一体,所以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究竟以何者为准,可能只是一个虚假讨论而已。
    意思表示并不是一个独立自足的解释对象,并不符合一般解释学的“对象自足性原则”,拉伦茨在此有规范意义学说来试图解决意思 与表示融为一体的进路(详见P276-280)。意思表示解释目标是论辩中的视域交融。意思表示解释游戏的参与者并不是以追寻客观真理为目的,只是为了赢 得游戏。因此,解释目标的实现必须通过各方论辩得以完成。“理解其实总是这样一些被误认为是独自存在的视域的融合过程。”[3]解释目标之实现亦以彼此视 域发生融合为标志。通过论辩达成一致,这正是法律修辞理论的核心所在。[4]
    意思表示的解释既然无自然科学客观真理之要求,那么与之相对应的科学方法论对之来说便无多大意义。意思表示解释与其说是在发 现固有“原意”,毋宁说是一种意义创造活动——不存在独立自足的“原意”等待被发现(P300)。意思表示解释如何展开端赖解释者具何等问题意识,而论辩 获胜之关键则在于各自提问与答问能力。而所谓的一些解释方法(语词解释、习惯解释之类),不仅不能控制法官任意裁判,“反而为法官所用,变成正当化其裁判 的工具。”[5]而给解释方法归定秩序的做法,更是无有实益,法官裁判遵行的是自身经验和具体个案所展现的问题,并不是法定解释规则。
    意思表示解释也无法排除所谓的“前理解”,解释的关键问题不在于注定无望地企图取消解释者的前理解,而在于如何能使其前理解保持开放状态,与理解关系相协调,以达到视域交融。(P313)
      另意思表示还是在多次循环中得到解释的。(详见P314-319)
     
     ——The end——

     

    [1] 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第2769

    [2] Perelman, The New Rhetoric and Humanities, P 67

    [3] 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393

    [4] James E. Herget ,Contemporary German Legal Philosophy,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96,P 67

    [5]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736

  • 故卷:主啊 你往何处去 - [故卷:作]

    2006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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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主啊 你往何处去 | Post @ 2006-5-22 17:22:00

      两天前决定还是任性一下 看完这本书吧 幸运的是其结果证明任性还是有好处的

      向来不敢妄写书评 缺乏足够的自信怕是首要原因 王人博老师曾言道 要评价一本书 首先得与书的作者处于同一高度 这对我来说无疑是个绝佳的辩护理由 于是在面对杰出的作品时多少有一点战战兢兢 有一些自知之明

      从彼特罗纽斯希腊式的风度开始 我总是联想到基度山伯爵 尽管两本书完全不同 或许是同样都吸引着一气读下去的缘故吧

      气势恢弘的文字面前 融入其间即已足够 又哪有空闲来品头论足呢?

      最终合上书本的时候 发现自己只会机械地重复那最后一句话

      主啊 你往何处去…… 

  • 故卷:静夜不寐 - [故卷:作]

    2006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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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静夜不寐 | Post @ 2006-5-21 11:13:00
     

     周五周六熄灯之后 总是不甘就寝

     静夜难得 无论是一本诗集还是一本小说 都比就这么睡着了好

     几年前一个刮台风的夜晚 凌晨点灯坐于书桌前 开读《武侯春秋》

     第一章:沂水龙吟……

     木质窗户吱吱作响 书中人事如山间清泉缓缓流淌 

     三分割据纡筹策 万古云霄一羽毛

     可惜的是 最终还是要睡去  盖因短暂 故而难得

  • 故卷:铅字未干 - [故卷:作]

    2006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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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铅字未干 | Post @ 2006-5-19 17:50:00

      一时聊发少年狂 锦帽貂裘 千骑卷平冈

      书盈架 四张望 大梦谁先觉?

      楠宇早已荒废 且不知今之尚书以下可需自行伐樵于荆棘丛中?

      忆得那一支不知内容的桂枝香 还有写了开头的国志

      但是一切终究会过去

      转眼暼见舍友今天新买的书——你往何处去

      读一读吧 如果还有空暇的话……

  • Title:朱庆育《意思表示解释理论》之四 | Post @ 2006-5-15 21:11:00

                                                        四
       规范与事实对立的观念在法律领域已有着根深蒂固的地位,只要其观念存在,那么法律推理形式上的司法三段论模式就能够成立。
       此模式下,法律规范解释是为了确定大前提,拉伦茨不同于法律教义学的自然科学方法论观念,更多的使用了解释学知识资源,既认可“法律适用不能独立于解释及 法的续造之外”,且不再将法律规范当作独立于具体案件事实之外而需要解释的对象,认为“对于适用者而言,恰恰就是在讨论该规范对此类案件事实得否适用时, 规范文字变得有疑义。” 但他仍非摆脱司法三段论格局,又说:“在将某个事实归入法律规范之前,必须首先以规范进行解释;既然从严格的逻辑角度来看,这种归入是可能的,也必须首先 进行解释。”
       而意思表示解释是为了获得小前提,史尚宽,张俊浩等对此均有论述。
       在这种格局下,作为方法论的法律解释学所作的其实只是试图完善司法三段论,把涉及价值判断的法律解释从法律适用中分离出来以便使逻辑涵摄重新变得可能。
       一般解释学有探究解释学与独断解释学之分,格尔德塞策尔研究表明,前者“旨在研究文献的假定的,不熟悉的意义”,后者“旨在把出色文献中早已众所周知的, 固定了的意义应用到确定的问题和疑问中。”前者存在真实或虚假的解释问题,处于真理的判断标准之下,而后者不涉及真假问题,只是应用而已(神学与法学被归 纳于此)。一般解释学认为,解释学欲成为自然科学之外的独立方法论,必须将独断解释学排除在外,于是法律解释学一直在一般解释学面前遇着欲入其门而不得的 尴尬。但探究与独断解释学的这种分类恰就是受制于自然科学的思考模式,将独断解释学排除于外就是因为其不具真理要求,而这个真理恰是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真 理。因此加达默尔认为“独断型诠释学和探究型诠释学的区别本身就是独断的,因此应该对它进行诠释学的消解。”
       加达默尔认为,将法律的理解和应用区分为两个不同阶段并无依据,“因为对一条法律原文的意义的认识和这条法律在具体法律事件中的应用,不是两种分离的行 为,而是一个统一的过程。” 法律真正被理解之时,亦为它被恰当地应用于个案之处(P166)。他进而认为,理解与应用之不可分离性并不仅仅体现于法律解释中,“应用要素,有如理解与 解释要素,是整个精神科学领域任何理解行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理解、解释和应用三位一体的观念之下,事实与规范二元对立的态势得以消解。想要在理解与解释中体现应用功能,使可能之法成为现实之法,作为法律发现过程 的规范解释与事实解释就不可能是各自独立的分离行为(P167)。此处尚有关于历史解释学与法律解释学之探讨。(详见P172-176)
       本人理解,法律规范的功能正是对加达默尔的致命批评,法律规范具有准则作用,倘在适用之时才能确定准则本身的内容,那么法律规范的准则功能何在?这个问题难以普遍回答,于是作者转向只在私法领域加以论述。
       私法中的大量规范乃是任意规范,而任意规范的存在价值在于,补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从而为裁判者提供公正裁判之规范(P181)。而民法当是裁判规范而并 非行为规范,行为规范的特质在于,对行为人具有要求遵行之强制拘束力(P184),当某一法律以行为规范为其主要组成部分时,该法即不再具有自治法之品格 (P185)。私法自治给个人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个人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 因此,在私法自治的理念下,法律行为即具有法律规范的品格。私法中亦有少量强制规范,但亦多表现为禁止性消极规定,一般是两种类型:效力规定“着重违反行 为之法律行为价值,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取缔规定“着重违反行为之事实价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 。从根本上说“强制规范并不管制人民的私法行为,而毋宁是提供一套自治的游戏规则” ,而如何展开而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行为。其中还有典型法律行为之功能问题,不少学者认为,典型契约通过法律适用时的“归属”而具规范功能。但典型契约不过 是为了被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已,“只要法律效果能够从当事人法律行为中发现,该行为又未违反私法上数量甚少的强制规范,其法律效果就完全可以直接根据作 为个别规范之法律行为本身发生,至于它在性质上属何种典型行为,已不再重要,自无须叠床架屋地将其归属于某一典型契约或其他相应法律概念之下。” ——这些亦说明私法中存在的乃是由当事人所设定的个别规范,因此来解决上述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指导的准则作用的困境。

     

     



    [1] Larenz,法学方法论,第217

    [2]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第100

    [3] 洪汉鼎:《诠释学——它的历史和当代发展》,人民出版社,2001,第18

    [4]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398

    [5]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第395400

    [6] 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第142143

    [7] 史尚宽,民法总论,第330

    [8] 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第17

    [9]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第29页以下

  • 故卷:九日齐山登高 - [故卷:录]

    2006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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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九日齐山登高 | Post @ 2006-5-15 16:22:00
     

    江涵秋影雁初飞  与客携壶上翠微

    尘世难逢开口笑  菊花须插满头归

    但将酩酊酬佳节  不用登临恨落晖

    古往今来只如此  牛山何必独沾衣 

      附:天气渐热 离期相近 不久此地再无君矣

         虽人生不相见 动如参与商 但若终有夜雨春韭 新炊黄梁之灯烛 亦为一幸

         且请宽怀